第九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有上述行为的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部分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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